(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关于做好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评定时如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6.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取得已发表或已授权的科研成果,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未缴清研究生学费及住宿费者;
2.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开题、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超出基本学制及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7.在基本学制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者,不予参评);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院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行政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修订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具体如下:
主 任:吕 斌
副主任:刘国栋
委 员:李新平、张乾隆、张 辉、孙连山、石乘齐、王 建、罗 清、周永香、李国志、王海军、张 曼、徐群娜、刘汉斌、刘 超、研究生辅导员(李凯乐、符 恒)、研究生秘书(王小玲)、硕士研究生代表2人(徐明源、许德华)、博士研究生代表2人(左 童、石嘉钰)。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选方式与评定原则
第八条 评选方式
1.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学院根据学校划拨实际指标参照学生人数及学科专业情况分配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评选指标,确定初评名单报学校审批;
2.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定额评选。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指标分配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评选过程中,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交叉及自设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均需将相应材料提交至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进行统一评审,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在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会时需通知申请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自下而上,综合评价,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平合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只考核和计算申请者自入学以来至申请当年9月30日以前的学习、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十二条 学院在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时,课程成绩必须占一定权重;专利成果认定必须已经授权,只进入实审阶段不能积分。创造性成果所涉及的论文出版日期必须以出版时间为准,且论文必须见刊(见刊文章须标有年、卷、期、页码等信息),收录论文必须有收录证明;中科院自然科学类论文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www.fenqubiao.com界定,分区就高不就低。研究生同一成果不可同时用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科研创新贡献激励。
第十三条 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在学院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附件《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柔性电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积分计算办法》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同一成果不可同时用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科研创新贡献激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轻工学院负责解释。
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柔性电子学院)
2024年10月12日